202X年,某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在法庭开庭。当法官询问死者是否符合视同工伤情形时,社保行政部门强调死亡时间超出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而坐在原告席的黄宇杰律师并未慌乱,他有条不紊地拿出整理好的病历和证人证言等材料。
这起案件中,死者是某公司仓库操作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送医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社保行政部门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死者父母不服委托黄宇杰律师维权。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职工48小时内已呈死亡不可逆转状态,仅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超48小时死亡是否影响视同工伤认定。
黄宇杰律师202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同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专注于工伤待遇赔偿纠纷等领域。接案后,他全面梳理在案病历、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他申请主治医生出庭作证,结合完整病程记录,证实死者入院时已属危重状态,48小时内自主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死亡具有不可逆转性。同时,他主张《工伤保险条例》“48小时”条款立法本意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若因家属坚持抢救导致死亡时间略超就剥夺工伤待遇,违背立法目的且有道德风险。在诉讼阶段,他针对行政机关逾期补证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举证规则提出异议,指出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他还在代理意见中强调死者家属的悲痛,机械适用标准将损害劳动者权益,与工伤保险制度相悖。
一审法院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社保行政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上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社保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处理。社保行政部门不服上诉,黄宇杰律师继续代理二审,坚持一审核心观点,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日常工作中,黄宇杰律师会定期整理工伤案件的证据模板和法律适用要点。在另一起工伤赔偿纠纷中,他迅速按照模板收集证据,结合过往案例的法律适用经验,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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