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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拿到不利判决后,杨丹慧律师增加了对合同履行证据的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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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51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丹慧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广东民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152223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702873874
代表案例:2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拖欠货款案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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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某门窗定制安装承揽合同纠纷中,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支付货款的请求。杨丹慧律师复盘发现,未充分收集合同履行证据是败诉主因。此后,杨丹慧律师在同类案件立案前增加了合同履行证据收集步骤,确保证据完整。
仅拿到不利判决后,杨丹慧律师增加了对合同履行证据的收集工作

一审败诉案件详情

在门窗定制安装承揽合同货款及反诉违约金纠纷案中,原告廉江市某某公司为被告某某公司定制并安装学校教学楼门窗。工程验收对账后,被告拖欠部分货款,原告起诉索要货款及利息。被告提起反诉,以原告逾期交付、产品颜色不符为由,主张高额违约金。杨丹慧律师代理原告参与一审。律师收集了合同、对账单、发票等证据,但在证明合同履行细节,如因定作人变更规格导致交货期合理顺延等方面,证据不够充分。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有欠款相关证据,但对于交货期顺延的合理性证明不足,认定原告存在逾期履约的违约行为,驳回了原告支付货款的请求,支持了被告的违约金反诉请求。这与原告期望全部获得货款并驳回对方违约金反诉请求的预期差距巨大。

复盘发现的问题

结案后,杨丹慧律师重新整理材料,发现问题在于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收集不够全面。仅有的合同、对账单、发票等证据,不足以清晰证明因定作人变更规格导致交货期合理顺延这一关键事实。而且在对方对账未提异议这一环节,没有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来强化证明对方对履约状况的认可。

调整后的做法

此后,杨丹慧律师在处理同类合同纠纷案件时,在立案前增加了合同履行证据收集步骤。具体而言,会详细收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包括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双方对于合同变更、交货期调整等事项的协商过程;收集每一次货物交付的凭证,如送货单、签收单等,明确交付时间和交付状态;对于双方的对账过程,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详细的对账记录和相关文件,确保能够充分证明对方对履约状况的认可。

后续案例印证

在后续一个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某科技公司为被告某制造公司提供软件定制服务。被告以原告逾期交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提起反诉要求违约金。杨丹慧律师按照调整后的做法,在立案前收集了大量合同履行证据。包括双方就软件功能变更的沟通记录,证明因被告多次提出功能变更导致交付时间合理顺延;详细的软件交付记录,显示每一个版本的交付时间和被告的签收确认;以及双方的对账记录,表明被告在对账时未对交付时间提出异议。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支付货款的请求,并驳回了被告的违约金反诉请求,避免了类似一审败诉情况的发生。

杨丹慧律师执业9年,现任广东民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她深耕法律实务一线,独立承办大量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案件,在处理各类纠纷时,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不断优化办案流程,为当事人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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