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被告人杨X因浴场经营琐事,指使韩XX纠集刘XX、张XX、朱XX以橡胶棍击打等手段故意伤害被害人王X4,致其死亡;杨X明知韩XX等人犯罪,仍驾车帮助他们逃匿。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浙江杭州地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童彬超律师于2013年开始执业,在本案二审中为被告人杨X进行辩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童彬超律师凭借其专注刑事业务的经验,仔细研究案件证据。对于杨X窝藏犯罪情节方面,他详细分析了杨X窝藏行为的具体情况。他指出杨X窝藏的犯罪分子在案发后数日内均投案,没有对公安机关侦查造成很大干扰。这一基于经验的精准分析,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法庭辩论环节,童彬超律师结合杨X窝藏行为的实际影响,向法庭提出对杨X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观点。他通过严谨的逻辑和充分的法律依据,阐述了从轻处罚的合理性,强调了杨X窝藏行为与造成严重后果之间的区别。
此外,在二审期间,被告人杨X、韩XX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童彬超律师抓住这一有利因素,进一步为杨X争取从轻改判的机会,强调赔偿和谅解在量刑中的重要作用。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判决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上诉,驳回刘XX、张XX、朱XX的上诉,撤销原判对杨X、韩XX、杨X的量刑部分。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韩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杨X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童彬超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他曾被遴选进入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死刑案件辩护团队(第一批次),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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