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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两次委托:谭冬律师与同一家建设公司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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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67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谭冬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5202410803232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572392517
代表案例:1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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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谭冬律师帮某建设公司处理垫资施工后债务加入引发的合同纠纷,成功让被告支付欠款、利息及律师费。2026年,该公司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找到谭冬律师。两次委托间隔两年,此次谭冬律师助力公司再次胜诉获补偿款。
两年内两次委托:谭冬律师与同一家建设公司的合作

解决垫资施工债务纠纷

谭冬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大成刑事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累计参与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2024年,某建设公司的林某找到谭冬律师。林某经案外人介绍,借用某建设工程公司资质,在某化工项目中承包零星土建工程,并全额垫资施工。该建设公司当地地区负责人陈X与林某两次协商并签订欠条,第一次约定陈X协助该建设工程公司向林某支付工程款,第二次明确陈X作为欠款人,确认尚欠林某工程款209951.89元,并承诺于约定日期前清偿,逾期需支付利息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然而,陈X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谭冬律师与张律师共同接受特别授权代理,参与案件证据梳理、文书准备、庭审辅助工作。他们协助林某主张工程款、利息及律师费等诉求。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最终,法院判令被告陈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支付欠款209951.89元及律师费10000元;陈X以209951.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向林某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约定清偿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均由被告陈X负担。

两年间隔:长期信任的积累

在第一次案件结束后的两年里,谭冬律师与该建设公司保持着一定的联系。谭冬律师还会定期回访,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是否有新的法律需求。同时,谭冬律师在法律顾问服务方面拥有丰富的政企服务经验,他为宜昌某城发公司、宜昌市某县人民政府、某区县医疗保障局、某区县民政局、多家民营房地产企业等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这些服务经验也让该建设公司看到了谭冬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进一步加深了对他的信任。

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6年,该建设公司再次找到谭冬律师。这次是因为某文旅项目,该公司作为原告,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某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产生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文旅项目由相关投资公司开发,第三人系该投资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发包人将项目发包给被告二,被告二将部分项目分包给被告一,被告一又将该项目某地块的边坡石方开挖、基础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转包给该建设公司。该公司按要求完成施工后,被告一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经催告未付。

谭冬律师作为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他协助公司梳理案件事实、提交相关证据,明确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等核心诉求。在庭审中,谭冬律师参与质证与辩论,就合同效力、工程量核算等争议焦点充分举证。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前,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相关证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各方当事人分别陈述案件事实、发表诉辩意见,就合同效力、工程量认定、工程款结算标准及付款责任主体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折价补偿款XXX.2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该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原、被告按比例负担。

后来该建设公司负责人对朋友说,选律师就看结案后会不会主动关心后续情况,以及处理新问题时是否依然专业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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