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五金交电经营部与被告XXXX公司、XX铁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号为(20XX)黔8XX1民初10XXX号,由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原告五金交电经营部在这场纠纷里自然是一心想追回货款。在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就工程项目,原告按照工程项目经理部的约定和要求提供货物。2021年XX月XX日,双方对账目进行核对和结算,确认原告的供货价值为XXX元,原告也按结算金额和要求开具了等额发票交项目部。然而,截至当时,工程项目经理部只支付了XXX元,尚欠XXX元未付。
当原告接到这样的欠款情况时,商家本就小本生意,这一大笔货款收不回来,资金周转都成了问题。
莫川川律师介入了此案。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X月X日立案后,被告以合同约定由“甲方公司所在地”即应由人民法院审理为由,于2023年X月XX日向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案件依职权移送至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法院于2023年XX月XX日立案。
莫川川律师介入后,做了不少工作。他仔细研究了案件中的各种证据,包括物资结算单、供货明细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单、银行回单、还款计划、营业执照等。在研究过程中,他发现付款人为“XX铁工程项目经理部一工区”的银行回单以及《还款计划》有着关键作用。
莫川川律师的辩护意见核心逻辑是,从原告提交的供货明细清单和结算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证明,与原告发生交易的购货方为XX铁公司,其理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同时,“XX铁工程项目经理部一工区”因承建之工程欠款而在《还款计划》盖章的行为在其代理权限之内,XXXX公司以其意思表示自愿承担《还款计划》载明之义务,所以“XX铁工程项目经理部一工区”以还款计划的形式加入到XX铁公司的债务中,原告作为债权人未明确拒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XXXX公司和被告XX铁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铁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五金交电经营部支付货款XXX元;被告XX铁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五金交电经营部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损失;被告XXXX公司对被告XX铁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原本担心这笔货款可能很难全部追回,甚至有可能只能向一方追讨,而实际结果是让母子公司共同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最大程度保障了原告的权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靠的是莫川川律师对每一份证据的仔细研究和精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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