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本是一场携手相伴的旅程,然而当其中一方背离承诺,婚姻便可能陷入困境。在一场长达18年名存实亡的婚姻里,女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面对婚内出轨生子以及无证房产无法分割的难题,法律又将给出怎样的答案?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侯浩亮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一位在婚姻中隐忍多年的女性成功夺回了“家的主权”。
上世纪90年代,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即便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李某仍然选择了隐忍。这一忍,就是18年。在这漫长的岁月里,夫妻二人长期分居,形同陌路。更令李某心寒的是,王某在此期间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直到孩子成年自立,李某才终于下定决心,起诉离婚。然而,一个巨大的现实障碍摆在面前: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意味着,如果处理不当,李某离婚后可能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而男方则可以继续占着房子,甚至带“第三者”入住。
律师破局策略
面对这一复杂的局面,侯浩亮律师迅速制定了详细的代理策略。
首先,公司方(此处类比为男方)可能存在的抗辩理由是,无证房产无法进行分割,且认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不构成重大过错无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侯浩亮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锁定男方过错,主张精神赔偿: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律师通过收集王某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了坚实基础。
2.解决“无证房”难题——创造性主张居住权:既然房子无法分割所有权,律师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某居住,并设立居住权。核心代理意见指出,李某为家庭付出了24年(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可以暂时不明,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3.完整证据链支撑: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某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关于房屋,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原告李某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被告王某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某的正常居住;关于赔偿,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离婚,准予双方离婚。同时,驳回了男方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婚姻纠纷案件中,企业(此处类比为婚姻中的双方)常见的错误认知有很多。比如,认为无证房产就无法进行权益分配,或者认为出轨等过错行为无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确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在离婚案件中,即使房屋没有产权证,也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来保障弱势一方的居住权益;同时,过错方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类比为婚姻中的过错方)的警示是,在婚姻关系中应遵守忠实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劳动者(类比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的启示是,要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善于利用法律工具。侯浩亮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精准的证据组织,能够收集并整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准确的法律定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案件定性并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以及出色的庭审策略,在法庭上有力地阐述观点,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在复杂的婚姻纠纷中,专业的律师就像一盏明灯,为当事人指引方向,守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侯浩亮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责任心,为当事人成功解决难题,再次证明了法律的公正与温度。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