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一起涉外继承纠纷引发了广泛关注。本案中的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X甲、肖X乙系兄妹关系,三人父母先后离世,留下位于北京市XX区的一套房改房。2014年3月,三兄妹签订《放弃遗产继承权协议书》,约定房屋由肖X甲继承,肖X甲给予肖X、肖X乙相应补偿。然而,肖X却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协议是被哄骗签订、未生效且签名系伪造,还要求分割房屋并索要租金。肖X甲、肖X乙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代理此案。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他所在的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层。李同红律师是该律所主任,也是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同时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他深耕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成功办理婚姻继承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
接受委托后,李同红律师迅速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梳理。他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肖X主张的签名伪造是否成立。对于协议效力问题,李同红律师指出协议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三方均已签字,且协议第五条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是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并非合同生效条件,肖X主张协议未生效缺乏法律依据。
在应对签名伪造主张时,李同红律师抓住关键,肖X在一审开庭时已明确认可协议的真实性及签字系本人所签,其在二审突然主张签名伪造,违反了民事诉讼的禁反言原则。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肖X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提出鉴定申请,且一审已认可签名真实性,所以二审不应准许其鉴定申请。对于肖X主张的欺诈问题,李同红律师指出肖X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肖X甲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一审时,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X主张协议系被欺骗签订举证不足,该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三方应遵守。鉴于已就房屋继承达成协议,继承已经完成,肖X要求分割房屋并主张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肖X的全部诉讼请求。肖X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据民事诉讼禁反言原则等,认为肖X在二审否认协议真实性却无法合理解释且无充分证据推翻,对其鉴定申请也不予准许,最终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肖X负担。
李同红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紧扣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成功维护了委托人依据合法协议取得的财产权益。他这种以诉讼案件实务为王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了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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