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广东省惠州市XX区人民法院(20XX)粤XXX刑初XX号、(20XX)粤XX刑初XX号合并审理,是A公司系列案件之一。被告人C某为该公司第三营业部团队经理,被公司“国资控股、金交所备案、保本高息”的宣传误导而参与推介理财产品。经审计,其团队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XXX万余元,非法获利XX万余元,仅退缴XX元,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幅度沉重。公诉机关将C某列为XX名被告人之一并依法提起公诉。
万利接受委托后,面对卷宗体量巨大、事实复杂、法律争议集中的情况,制定了定性认可、焦点攻坚、情节尽列、量刑最优的辩护策略。他对超大规模卷宗进行精细化审查,全面梳理了公司架构、宣传材料、合同文本等数百份证据,厘清了C某在公司五级架构中处于底层、无财务权、无人事权、无决策权、仅执行总部指令的客观地位。
在庭审中,万利依法提出关键辩护意见,指出C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从犯;主观上受公司“国资背景、合法资质”蒙蔽,本人及家属投入巨额资金,亦是受害人,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尽力筹措资金退赃,体现悔罪意愿;家庭负担重、子女抚养压力大,可酌情从轻处罚。
此外,万利多次会见C某,充分沟通以稳定其心态,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在长达数年的诉讼程序中持续跟进。
最终,法院高度采纳万利提出的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核心辩护意见,依法对C某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C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责令在违法所得XXX元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已退缴XXX元)。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退赃比例极低、涉众损失惨重的多重不利条件下,实现了显著减轻处罚,为法律框架内可实现的最优结果。这一案件不仅体现出万利丰富的办案经验,也为类似特大金融犯罪案提供了成熟、可复制的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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