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公司为被告周某与案外人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2024年1月,周某违约,融资担保公司代其偿还330680元。随后公司提起追偿权诉讼,法院判决周某偿还代偿款及相关费用。然而判决生效后,周某未履行,执行时发现其名下财产不足,仅执行到43765元。原来,在追偿权诉讼期间,周某以1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将名下房屋转让给其父周某某,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融资担保公司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郭笑云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首先,他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及《不动产买卖合同》,锁定转让时间、价格及受让人身份,证明转让发生在诉讼期间、价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是周某的父亲。接着,他向法庭提交生效判决和执行相关材料,论证该房屋转让行为导致执行不能,符合撤销权的实体要件。
面对被告提出的“借名买房”抗辩,郭笑云律师指出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和借名协议,且周某某在庭审中自述明知债务存在,证明其主观恶意明显,法院采纳了该观点。同时,郭笑云律师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成功主张8000元律师费由债务人周某负担。在起诉时,律师还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案涉房屋的交易状态,防止再次转移。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某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某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遇到类似债权债务纠纷时,首先需要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一旦发现债务人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迹象,要及时咨询律师,在法定期间内采取法律行动。同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确保在诉讼中能够有力地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交易过程中,也应增强风险意识,谨慎为他人提供担保,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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