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根据线索,协同南京市质监局对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山北东XX厂房及仓库的XX有限公司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大量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的管材、配件。原来,该公司于2009年6月1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黄XX占股95万元,戴某某占股5万元。公司成立后,黄XX负责经营管理,戴XX负责财务及部分发货工作,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等,孙XX、孙XX分别负责PPR和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二人每月获取约7000元工资。
经审计,该公司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管材金额合计人民币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也有一定金额。此时,黄XX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面临着严重的刑事处罚。
在这关键时刻,程豪律师介入此案。程豪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410755934,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系统的专业训练,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
案件存在诸多难点。一是涉案金额巨大,销售及未售仿冒管材金额累计较高,这在量刑上会是一个不利因素;二是证据较为复杂,涉及大量的销售记录和审计报告,需要精准梳理;三是多名被告人的责任划分较难确定,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和参与程度需要准确界定。
针对这些难点,程豪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相关规定,仔细研究案件细节。他调取了公司近5年的详细销售记录和财务账目,对每一笔交易进行分析,以确定各被告人的实际参与程度和责任大小。在与司法机关沟通时,程豪律师充分发挥其出色的沟通能力,清晰地阐述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和主观恶性程度。对于孙XX、孙XX,程律师强调他们只是普通员工,受公司安排进行生产工作,主观恶性较小。
最终,在程豪律师的努力下,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黄XX等被告人被判处缓刑。这一结果让当事人避免了长期的牢狱之灾,也为他们的生活和企业的后续发展保留了希望。
此案例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企业而言,警示其要合法经营,避免触碰商标侵权的红线;对于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来说,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至关重要;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各被告人的责任大小,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同时,也提醒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合理的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准确适用法律和证据规则对于案件的公正处理至关重要。程豪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执业证号为13201201410755934的程豪律师,以其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为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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