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X受雇于某保洁公司,负责清扫马路。保洁公司向某保险公司为名下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20XX年,朱XX清扫马路时,被张XX驾驶的摩托车碰撞后住院。
20XX年,朱XX以张XX、某保洁公司、某环卫管理处为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过在诉讼过程中,他撤回了对某保洁公司和某环卫管理处的起诉。一审法院作出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张XX向朱XX承担各项赔偿一百三十余万元。但张XX没有履行能力,之后朱XX又以某保洁公司、某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朱XX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了一审裁定。
后来朱XX向省高院申请裁定,省高院裁定指令中院再审,中院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某保洁公司承担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万余元,朱XX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朱XX死亡,原告变更为其法定继承人路某某等人。经过中院审理,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朱XX15万余元。
到这里,保险公司的处境很糟糕,他们原本以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却被法院判赔15万余元,而且这起案子已经历经多年,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保险公司上下都很焦虑。就在这个时候,保险公司找到了我。
接手案子后,我仔细研究了卷宗,卷宗有厚厚的十几本,我反复看了好几遍。我还多次与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沟通,了解事情的详细经过。我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有两个。第一,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起诉过,在诉讼中又撤回对部分当事人的起诉,判决生效后,是否可以另行起诉原来的当事人。第二,在侵权案件中,原判决作出时受害人存活,判决生效后,部分当事人通过再审途径重新审理期间受害人死亡,其赔偿标准为何,如果事故与受害人死亡间隔时间过久,又是否可以想当然认为受害人的死亡是由于事故导致,如何界定死亡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针对这些问题,我撰写了详细的再审申请文书,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我在文书中指出,朱XX之前撤回对保洁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起诉,之后又重新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且对于朱XX的死亡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20XX年X月,省高院裁定再审。经过省高院的再审,最终改判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某保洁公司向路某某等人赔偿三十余万元。
对比保险公司最初的处境,原本要赔偿15万余元,到最后不承担责任,这个结果可以说是天壤之别。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对案件核心问题的精准把握,以及对证据和法律规定的细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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