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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交通事故保险纠纷,省高院再审改判保险公司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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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96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磊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120201020813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15445577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曾任职于兰州某集团公司、省内某知名律所, 工作谦逊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 代理过大量刑事辩护案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信、诈骗、贩卖毒品、开设赌场、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等);民商事诉讼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公司解散纠纷、合同纠纷等) 劳动人损案件(道交纠纷、医疗纠纷、工伤纠纷、经济补偿纠纷等);离婚纠纷案件(离婚、同居析产、同居子女抚养等);民事执行案件等。在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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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磊律师接手五年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朱XX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路某某等人起诉索赔。此前历经多轮审判,保险公司被判赔偿15万余元。刘磊律师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最终省高院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保洁公司赔偿三十余万元。
五年交通事故保险纠纷,省高院再审改判保险公司免责!

朱XX受雇于某保洁公司,负责清扫马路。保洁公司向某保险公司为名下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20XX年,朱XX清扫马路时,被张XX驾驶的摩托车碰撞后住院。

20XX年,朱XX以张XX、某保洁公司、某环卫管理处为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过在诉讼过程中,他撤回了对某保洁公司和某环卫管理处的起诉一审法院作出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张XX向朱XX承担各项赔偿一百三十余万元。但张XX没有履行能力,之后朱XX又以某保洁公司、某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朱XX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了一审裁定。

后来朱XX向省高院申请裁定,省高院裁定指令中院再审,中院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某保洁公司承担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万余元,朱XX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朱XX死亡,原告变更为其法定继承人路某某等人。经过中院审理,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朱XX15万余元。

到这里,保险公司的处境很糟糕,他们原本以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却被法院判赔15万余元,而且这起案子已经历经多年,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保险公司上下都很焦虑。就在这个时候,保险公司找到了我。

接手案子后,我仔细研究了卷宗,卷宗有厚厚的十几本,我反复看了好几遍。我还多次与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沟通,了解事情的详细经过。我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有两个。第一,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起诉过,在诉讼中又撤回对部分当事人的起诉,判决生效后,是否可以另行起诉原来的当事人。第二,在侵权案件中,原判决作出时受害人存活,判决生效后,部分当事人通过再审途径重新审理期间受害人死亡,其赔偿标准为何,如果事故与受害人死亡间隔时间过久,又是否可以想当然认为受害人的死亡是由于事故导致,如何界定死亡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针对这些问题,我撰写了详细的再审申请文书,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我在文书中指出,朱XX之前撤回对保洁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起诉,之后又重新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且对于朱XX的死亡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20XX年X月,省高院裁定再审。经过省高院的再审,最终改判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某保洁公司向路某某等人赔偿三十余万元。

对比保险公司最初的处境,原本要赔偿15万余元,到最后不承担责任,这个结果可以说是天壤之别。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对案件核心问题的精准把握,以及对证据和法律规定的细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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