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XX年X月XX日,一起因职业打假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拉开帷幕。原告漆X通过淘宝平台,向被告xx区xx酒业食品经销站购买了8瓶主台牌(XXxx系列酒)配制酒,并支付了5312.4元货款。该酒的生产企业是xx省xx市xx镇xx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品方为贵州XX公司。原告认为酒的配料表标注的XX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遂将相关被告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53124元。
被告xx酒业经销站、xx公司共同委托了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肖康律师代理此案。肖康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毕业于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现任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网络团队负责人。执业以来,他始终秉持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办理过各类疑难复杂案件上千余件。
接受委托后,肖康律师迅速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发现本案存在多重有利抗辩因素。首先,案涉酒水生产企业具备合法食品生产资质,产品包装标注了完整的生产许可信息;其次,被告提交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产品各项指标符合标准;再者,印刷企业出具情况说明,证实配料表中XX叶系XX的印刷错误。
基于这些有利因素,肖康律师围绕几个核心观点构建了答辩策略。他提交了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案涉酒水包装配料中的XX叶系印刷失误,应为XX,而XX属于普通食品原料,可在配制酒中添加。同时,他还提交了贵州xx检测有限公司、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案涉酒水在酒精度、甲醇、铅、总黄酮等指标上均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此外,肖康律师指出,依据卫法监发[20XX]5X号通知,XX叶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并非绝对禁止使用,只是有严格适用范围,原告主张普通食品不得添加XX叶系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另外,通过检索发现,原告漆X在本案之外频繁参与类似产品责任诉讼,对产品标准认知远超普通消费者,其在购买前已通过商品快照知晓产品标注XX叶,仍主动购买,主观上并非普通消费者,其主张十倍赔偿具有投机性质。
庭审中,肖康律师充分发挥专业能力,逐一质证原告证据。他指出原告未申请司法鉴定证明产品实际含有XX叶,亦未举证证明食用后造成任何损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酒水生产企业具备合法生产资质,产品包装标注清晰完整,符合国家食品安全一般标准;XX叶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并非完全禁止添加,原告主张普通食品不得添加XX叶依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产品可能存在标注瑕疵,不能证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原告在购买前对产品标注含有XX叶有合理预期,仍主动购买,对其主张惩罚性赔偿应从严掌握。法院判决被告xx区xx酒业食品经销站退还原告漆X货款5312.4元,驳回原告漆X的其他诉讼请求(十倍赔偿请求被驳回),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46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230.46元。
客户对肖康律师的专业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他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企业避免了巨额损失。肖康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合同纠纷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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