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雯雯是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于云南省德宏州,执业年限较长,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侵权等领域。本文将还原一起由她代理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包括原告方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与法律适用观点,被告方的初始诉讼困境与核心证据缺口,代理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从本案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
2014年,某建筑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某住宅小区项目外墙装饰线条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段X施工,双方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约定了施工范围、单价及付款节点。段X进场施工后,项目因开发商资金链问题停工,部分工程后续被破坏,双方未办理正式竣工验收结算。此后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建筑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时提交了包含段X施工内容的工程量数据,经第三方造价机构审核确认了具体施工量。但建筑公司以“工程量无法核实、需等待破产债权认定”为由,拒绝向段X支付剩余工程款。段X遂诉至法院,一审胜诉后,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中止审理、待破产程序完结后再行结算。
原告段X主张建筑公司依约支付欠付工程款,依据是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建筑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工程量数据和第三方造价审核结果。法律适用上,强调合同相对性,建筑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建筑公司的初始困境在于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工程量,却又以无法核实为由拒付工程款,存在前后矛盾。证据缺口在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工程量无法核实以及需等待破产债权认定才能结算。
张雯雯律师针对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重点从三方面展开抗辩。一是固定工程量证据,紧扣建筑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时自行提交的工程量数据,结合第三方造价审核结果,证明案涉施工量已由建筑公司实际认可,不存在“无法核证”的情形;二是厘清法律关系,明确建筑公司与开发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同其与段X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相互独立,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建筑公司不得以第三方破产债权未确认为由,对抗自身付款义务;三是回击程序异议,指出建筑公司主张“中止审理”无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上诉请求本质是利用程序拖延付款。
庭审中,建筑公司拿出所谓“工程量无法核实”的理由,并以第三方破产债权未认定为由,要求中止审理。张雯雯律师则回应,建筑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工程量构成自认,结合第三方造价审核结果,足以证明施工量。同时,强调合同相对性,建筑公司不能以第三方的问题对抗自身对段X的付款义务。并且,指出建筑公司主张“中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是在拖延付款。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张雯雯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建筑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工程量构成自认,结合合同约定单价核算欠付工程款金额无误;明确合同相对性规则,建筑公司以第三方破产债权未认定为由拒付工程款于法无据,对其“中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建筑公司需限期向段X支付欠付工程款及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紧扣对方申报的工程量数据以确认施工量;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付款义务;驳斥对方不合理的程序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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