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赵某某与武川县某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3500亩土地,赵某某支付了40万元定金。然而,这份合同背后隐藏着诸多问题。涉案土地为村集体土地,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未报备,且赵某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发现合同违法后,在3月24日25日全额退还了40万元。
但赵某某却以被告单方违约为由,将武川县某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马某某告上法庭,诉请解除合同并赔偿定金18万元。此时,杨洋律师介入了此案。
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经验丰富的杨洋律师,一眼就抓住了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一核心。他提出合同无效抗辩,详细论证了定金条款无效。查阅《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后,他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而案涉合同未经此程序,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同时,他指出定金条款为格式条款,原告未提示说明,应属无效。为了让法官更清晰地了解相关法律适用,他还提交了类案判例,主张同案同判。
在庭审中,杨洋律师清晰梳理土地流转法定程序,有力反驳了原告的违约主张。他强调被告已全额返还款项,不存在赔偿义务,原告的诉求属于恶意诉讼。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洋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案涉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自始无约束力,不适用定金罚则。被告已全额返还40万元,无需赔偿。于是,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事后,回顾整个案件,更能体会到杨洋律师“秉持客观公正,深耕本土实务,用心办好每一起案件”执业理念的重要性。在面对复杂的合同纠纷时,只有精准把握法律规定,深入分析案件事实,才能为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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