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了协议,让他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的脚手架工程。从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从公司租了脚手架设备。可他没把设备用在约定的工程上,而是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还了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200多万。后来张某离开工地,既没清点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用在了别处。
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某慌了,他觉得自己只是工程经营上的安排,怎么就成了犯罪呢?他自己四处找办法,却毫无头绪,心里越来越焦虑,反复想不通。
经人介绍,张某找到了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李律师从2009年就开始执业,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李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全面核实证据。在梳理材料时,他发现张某一直有实际的工程经营活动,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这是一个关键细节,说明张某可能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围绕这个细节,李律师制定了辩护策略。他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的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地梳理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和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同时,李律师重点指出张某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还附上了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公司坚持认为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李律师则强调张某的行为只是民事履约中的问题,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听到结果,张某原本极度紧张的心情终于放松下来,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工程经营中设备使用要按合同约定,避免不必要纠纷。第二,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律师,别自己盲目处理。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要准确区分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在这个案子里,李鉴春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判断,抓住张某设备用途和行为方式的关键细节,为张某成功辩护,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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