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程再萍开启了法律相关工作,凭借着对法律的热爱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她在法律行业不断积累经验。6年前,程再萍做出了一个重要的职业转折,成为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这次转型让她更加坚定了在民商事领域深耕的决心,也促使她形成了“诚信、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在执业过程中,程再萍始终以当事人为中心,尊重每一位当事人的诉求,耐心倾听、用心服务、尽心尽责。她深知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都全力以赴。
在苏XX、吴X与大理XX公司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中,充分体现了程再萍的执业理念。再审申请人苏XX、吴X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提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法院拒绝追加大理供电局为第三人程序违法,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大理XX公司不具备一审原告主体资格且本案属虚假诉讼等理由。
程再萍接受大理XX公司的委托后,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她全面梳理案件材料,精准分析证据。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团购委身份地位、决算报告效力等问题,程再萍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她发现,2007年大理市人民政府与大理供电局签订安置用地供地协议,大理供电局因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成立团购委,与大理XX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以大理XX公司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等一系列事实。而且,经团购委委托审计的大理幸福家苑小区一户一价最终决算报告已被代表业主的团购委认可,且在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该报告效力也得到了生效判决的确认。
在庭审中,程再萍依据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分析,指出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再审申请人申请追加大理供电局为第三人的问题,程再萍说明大理供电局对本案诉讼标的既没有独立请求权,案件处理结果也与大理供电局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二审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当。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大理XX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本案属虚假诉讼的主张,程再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履行情况,说明大理XX公司与再审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认定合同无效将不利于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大理XX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事后,大理XX公司对程再萍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精准分析证据,制定了有效的诉讼策略,为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程再萍也将继续秉持“诚信、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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