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朱XX是上海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在2015年到2021年经营公司期间,他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了偷逃国家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了南京电子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涉及金额巨大。2022年7月27日,朱XX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公司补缴了上述税款。
双方诉求及理由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为其行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严重危害了国家税收秩序,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朱XX有自首情节,且已补缴税款,希望法院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有同案关系人章XX的供述,涉案发票清单、发票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电子缴款凭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朱XX虚开发票的事实。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朱XX的犯罪行为。而朱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以及公司补缴税款的事实也得到了证实。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XX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为偷逃国家税款,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过,朱XX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他能自愿认罪认罚,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而且,案发后至本案审理期间,朱XX已补缴国家税款并预缴了罚金款,这一情节也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建议对被告人朱XX减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建议。
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人朱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本案由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的李小龙律师代理。李小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刑事案件近1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为专精于刑事辩护领域。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企业经营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去虚开发票。一旦被发现,不仅要补缴税款、缴纳罚金,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果不小心陷入类似的法律困境,要及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补缴税款,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本案的判决结果让人看到,即使犯罪事实存在,但如果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补救等情节,法律也会给予一定的从宽处理。李小龙律师凭借自己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在案件中准确把握了关键要点,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他在执业的这些年里,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精准地找到为被告人辩护的突破点,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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