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此后夫妻感情破裂,分居长达18年,期间王先生出轨并与他人生子。孩子成年后,李女士决定起诉离婚。然而,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按司法实践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若处理不当,李女士离婚后可能无房可住。
根据侯浩亮律师在婚姻案件的办案经验,这种情况下应另辟蹊径维护当事人权益。侯浩亮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首先通过收集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锁定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为李女士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基础。对于无证房难题,团队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同时,团队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男方出轨、房屋婚内购买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常见的错误做法是当事人面对无证房就放弃争取权益,或者不注重收集对方过错证据。这样可能导致在离婚时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既无法获得精神赔偿,也难以解决居住问题。
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侯浩亮律师建议当事人注意,不要因房子无证就放弃维权,居住权是有力的法律工具。同时,要注意收集对方出轨、同居、家暴等过错证据,这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争取法官倾向至关重要。孩子成年后,应勇敢启动离婚程序,为自己争取安稳晚年。
法院全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准予双方离婚。这一案例展示了《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实践应用,表明无证房也能通过合理途径维权,精神损害赔偿并非“象征性”,法律会保护在婚姻中隐忍付出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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