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产权过户是极为重要的环节。本案中,原告朱XX在2014年从案外人处受让案涉房屋,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与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更名手续并签订房屋预约认购书,还拿到了购房款收据。然而,某房地产公司为融资借款,在朱XX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网签备案至赵XX名下。2017年朱XX装修入住至今,但房屋因赵XX涉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查封,虽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但仍备案在赵XX名下,这严重影响了朱XX对房屋的完整权益。在此困境下,朱XX委托了河南览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冯居昊律师。
案件进入庭审阶段,赵XX辩称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合同系借款担保,该备案合法有效,朱XX无权要求撤销。冯居昊律师凭借其郑州大学法学本科学历的专业知识,指出赵XX虽与某房地产公司有网签备案,但赵XX未支付购房款、未占有使用房屋,此网签实为借款担保,并非真实房屋买卖。冯居昊律师在过往承办的众多民商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庭审经验,能够准确把握争议焦点,有力地反驳了赵XX的观点。
法院审理过程中,需要查明案件的关键事实。冯居昊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养成了严谨细致的工作习惯。他积极收集朱XX支付房款、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某房地产公司认可网签系借款担保,朱XX为实际购房人,未办理过户系赵XX不配合解签导致。冯居昊律师结合这些情况,进一步阐明朱XX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在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审查认定时,冯居昊律师依据其深厚的实务积淀,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他指出朱XX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预约认购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朱XX已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为案涉房屋实际权利人。而赵XX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备案仅为债权担保方式,不具有物权效力,不能对抗朱XX的合法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XX、某房地产公司撤销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某房地产公司协助朱XX办理案涉房屋网签备案登记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冯居昊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务实高效的办案风格,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他不仅在民商事领域有着出色的表现,还获得了二级建造师证书,在房屋不动产、建筑工程合同、房地产等领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他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高效维权,终局负责,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联系电话:1313708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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