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日,102省道、110国道两侧山体和冲积扇XX区段道路绿化工程施工第三标段项目公开开标,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为中标人,中标价为XXX元。同年X月X日,呼和浩特市XX区林业局向XX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X月XX日,双方签订了《XX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工期和价款等都做了明确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在工程款结算上产生了纠纷。XX公司依据20XX年X月XX日出具的内永泽基审字【20XX】第0XX号《102省道、110国道两侧山体和冲积扇XX区道路绿化第三标段结算审计报告》,认为林业局应支付尚欠的绿化工程款XXX元及相应利息等费用。而林业局则对该审计报告不认可,认为不应支付《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死树部分XXX元的工程款,也不应支付利息。
此时,具有7年执业经验,已累计承办案件逾2000件的刘昊东律师介入此案。刘昊东律师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法学本科,目前正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在职研究生,拥有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他接手案件后,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便是详细查阅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XX公司出具的结算审计报告。
在审查过程中,刘昊东律师发现,林业局不认可XX公司的结算审计报告,却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内蒙古海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刘昊东仔细比对这两份报告,注意到XX公司作出的《0XX号结算审计报告》的工程造价要低于《002号鉴定意见书》的工程造价。并且,《002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基准年为2020年,而案涉工程的养护期是在2014年至2016年秋季,这意味着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不是XX公司负责的范围。
作为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时也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村居法律顾问、优秀党员律师,刘昊东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确定了主张以XX公司的结算审计报告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法律路径。他认为,林业局在不认可XX公司的《0XX号结算审计报告》的前提下,用该报告确定较低的工程造价减去《002号鉴定意见书》中的死树价格,系用两个不同的定案标准相减得出有利于自己的结果,不应得到支持。
刘昊东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固定合同条款和双方认可的书证,再对不同的鉴定报告进行细致比对,找出其中的差异和疑点,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路径。这种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使得他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成功减损止损,实现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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