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鞋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供应鞋底材料,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原告累计供货639594.89元,被告仅支付18万元,尚欠459594.89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鞋业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王X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XX在未出资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委托了2017年执业的张琪律师,他从业十余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
在办案过程中,张琪律师进行了一系列细致的审查动作。首先,他逐页比对提货单的签名字迹,发现部分签名存在细微差异。通过联系当时的送货人员进行验证,确认了这些差异可能是伪造的。这一发现让张琪律师意识到可能存在冒签情况,后续策略上决定重点关注这些有问题的提货单。
接着,张琪律师锁定提货单的日期,发现部分日期与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不符。他通过查阅公司的物流记录进行验证,确定了这些异常日期的提货单存在问题。这使得他在后续庭审中能够更有力地反驳被告可能提出的不合理抗辩。
张琪律师还调取了双方的微信记录,发现其中有关于货款支付的沟通内容。通过对聊天记录的梳理,进一步证实了被告欠款的事实。这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张琪律师还申请了气象数据,以证明在某些日期由于恶劣天气,物流运输受到影响,不可能按照被告所说的时间提货。通过气象部门的证实,这一证据对案件的走向起到了重要作用。
张琪律师凭借其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身份,申请调查令调取了鞋业公司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部分货物并未入库,与被告声称的收到货物情况不符。这一发现进一步加强了原告的主张。
此外,张琪律师还调取了相关人员的考勤记录,以证明在某些日期相关人员并未上班,不可能进行提货操作。这一系列的审查动作,环环相扣,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终,法院判决某鞋业有限公司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59594.89元及利息,王X其对公司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王XX对王X其未按期缴纳的300万元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2488元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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