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的被不起诉人林某,是某工程公司的管理人员,他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该工程公司因经营需要劳务发票,林某作为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无真实劳务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联系劳务公司,签订虚假协议并支付开票费用,虚开了多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较大。案发后,该公司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林某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是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凭证。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关于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以及追诉期限等方面的材料。
苗均律师介入后,开始了一系列的证据补强行动。他申请查阅了全案的卷宗材料,仔细核实涉案发票、资金流向等情况。同时,对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进行了精准的调查,收集了相关的时间记录和文件。他还梳理了法律条文,明确虚开发票罪的追诉期限规定。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原本认定林某的行为已符合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但苗均律师指出,林某的行为虽构成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应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而本案的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检察机关在质证时,可能会对追诉期限的计算方式提出质疑,但苗均律师通过准确的时间证据和法律条文的引用,有力地回应了质疑。
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苗均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精准审查证据、明确法律适用的方法论。他先精准确定犯罪行为的相关时间节点,再依据法律规定判断追诉期限,通过收集和梳理关键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