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4日,黄X接到法院的立案通知,因交通事故中运输车辆的停运损失赔偿问题被吕X起诉。黄X此前与投保的保险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遭拒绝,于是委托了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满林强律师介入此案。满林强律师执业多年,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还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
案件情况是,2019年2月17日,黄X驾驶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导致吕X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与之碰撞,两车受损。交警认定黄X负全责。吕X的客车修理停运14日,造成停运损失60000元等其他损失。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1778元,包括车辆停运损失60000元及司乘人员修理车辆食宿交通费1178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平安XX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停运损失不应由其赔偿,且该损失属于免责范围,公司免责条款已尽到告知义务,停运损失应向驾驶人主张。
在审理过程中,满林强律师此前处理过一起相似的资金流水案,有着丰富的经验。被告平安XX公司申请法院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对涉案大型普通客车的停运损失进行价格评估,2019年9月24日,评估机构作出价格评估意见书,认为涉案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41220元。
满林强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四项财产损失是并列关系,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停运损失等依法应由中国XX公司赔偿。同时,满律师强调被告保险公司并未依据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黄X投保时,保险公司未提供书面保险合同,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告知,仅出具了保险单,且未举证证明履行了说明义务,所以免责条款对黄X不产生法律效力。
2019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41220元,交通费315元,住宿费173元,共计4170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件中,满林强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法律条文,抓住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这一关键,成功为黄X避免了赔偿责任。满律师以其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精准分析,展现出了优秀的执业素养,他在处理各类疑难、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获赔率在98%以上,其办理的潘某诉云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221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普法宣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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