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向:代理被告人张某,作无罪辩护。
案情内容
2021年,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原告认为,张某未将租赁设备用于约定工程,撤离时未清点告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当事人张某面临着被定罪判刑的风险,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和法律后果,其个人生活和职业发展也将受到极大影响。
律师策略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迅速制定辩护策略。
一是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二是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指出张某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三是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认为本案系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四是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庭审交锋
庭审中,检察机关坚持认为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强调其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程且未告知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律师回应称:“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相关事务,并非用于非法活动,其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故意。本案应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通过详细的证据质证和逻辑严密的辩论,有力地反驳了检察机关的观点。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本案取得无罪不起诉的结果,为当事人张某避免了刑事处罚,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律师总结
本案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不利条件下,凭借律师对刑民边界的精准把握、对主观故意的深入分析和有效辩护,最终成功阻却刑事追诉,充分展现了在刑民交叉案件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