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与被告B、C是兄弟姐妹,父母D、E在2018年9月29日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B成了监护人。此后,父亲D于2019年8月5日去世,母亲E也在2021年12月6日离世。成某发现,被告B掌控着父母的全部财产,却从不向其他继承人公开。成某曾就部分遗产提起诉讼并获调解,但仍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等未分割,于是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未分割的66万余元遗产及相关费用。
被告B辩称,父母的钱都用于丧葬费、医疗费、保姆费、成某回南京的费用及日常开销,已无遗产可分,被告C也表示同意。成某在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委托了徐正杨律师代理此案。徐正杨律师在民商领域深耕多年,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他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始终秉持着“以法为据,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
为了查明资金去向,徐正杨律师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逐笔核对2018年9月至2023年期间的收入和支出。他像一位严谨的会计师,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成功计算出被告B实际取款总额为1,405,426.83元。被告B提供了相关凭证,主张实际支出1,293,216.83元。徐正杨律师仔细审查这些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逐项质证被告主张的各项支出。对于合理部分,如医疗费、护工费,他予以认可;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如丧葬费虚张666,593元,他提出了异议。
同时,徐正杨律师准确区分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属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属死后待遇,但已混同计算账户)的性质,推动法院将账户余额整体作为遗产处理。在被告长期控制财产、成某身处外地的情况下,徐正杨律师通过诉讼程序强制调取银行流水,打破了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为遗产分割奠定了胜诉基础。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B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付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余额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被告B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某37,403元,支付被告C37,403元。
除了这起继承纠纷案,徐正杨律师在刑事领域也有着出色的表现。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被告人XX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接收资金转账并取现。徐正杨律师精准整合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赔等多项从宽情节,积极推动退赔12,000元。虽轻罪意见未被采纳,但为量刑协商创造了空间,最终成功争取缓刑,使当事人免于实刑。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徐正杨律师精准论证当事人系从犯,将法定刑从三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下;全面整合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在公诉建议一年十个月基础上再争取减刑两个月,为当事人争取到实刑一年八个月的有效辩护成果。
徐正杨律师就像一位法律战场上的战士,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办案风格和执着的敬业精神,在不同的案件中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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