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北京市,上诉人肖某(男,1939年出生)与被上诉人肖某甲(男,1959年出生)、肖某乙(女,1955年出生,加拿大国籍)系兄妹关系。他们的父母先后去世,留下位于北京市XX区的一套房屋,该房屋是父母去世后母亲依据房改房政策购买。2014年3月,三兄妹共同签订《放弃遗产继承权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由肖某甲继承,肖某甲向肖某、肖某乙支付相应补偿款。之后,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协议系被哄骗签订应可撤销、付款期限条件未成就协议未生效、协议上本人签名系伪造,请求分割涉案房屋并要求肖某甲支付租金。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在北京市执业,接手此案后,将《放弃遗产继承权协议书》作为突破口。该证据形成于2014年3月,为书面形式,内容明确约定“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以及肖某甲继承房屋并向肖某、肖某乙支付补偿款等事项。
李同红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深耕于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在本案涉外继承纠纷中,其丰富的婚姻继承案件办理经验能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要点,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李同红律师接案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肖某在一审开庭时已认可协议的真实性及签名的真实性,这与他二审主张签名伪造存在矛盾,违反了民事诉讼的禁反言原则。律师凭借多年承办超千件案件积累的经验,仔细研究协议条款,确认协议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三方均已签字,协议有效;协议第五条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系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而非合同生效条件,肖某主张协议未生效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指出肖某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提出鉴定申请,且一审已认可签名真实性,二审提出的鉴定申请不应被准许。针对肖某主张的欺诈,律师审查发现其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肖某甲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在结案前,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上述观点。
一审时,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主张协议系被欺骗签订举证不足,协议合法有效,驳回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肖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在一审认可协议真实性,二审否认却无合理解释和有效证据,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予以维持,驳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肖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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