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本案的当事人是被告人丁XX和被害人高X、汪X夫妇。2017年12月10日,丁XX在没有购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中介与高X、汪X夫妇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他们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房产。协议约定总房款为XXX元,丁XX先支付定金5000元,12月11日支付395000元,12月29日前付清余款900000元。丁XX谎称自办银行贷款,支付定金和首付款后,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她没去银行贷款,而是把房产多次抵押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最后在未支付余款的情况下逃匿。此外,2017年间,丁XX还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这一系列行为引发了纠纷,最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丁XX提起公诉,案件走到了法院。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合同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法院查明:经鉴定,涉案房产及内部装修共计价值人民币XXX元,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丁XX支付给被害人的定金及首付款405000元予以扣除。
双方主张:辩护人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提出意见。而公诉机关按照扣除已支付款项后的数额认定犯罪数额。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认定方式合理,该房产及内部装修经鉴定的价值,扣除丁XX已支付的定金及首付款,以此确定合同诈骗数额。所以,法院采信了公诉机关的认定方式。
第二,丁XX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查明:丁XX自愿认罪,且为初犯。但尚无证据证实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该情节不属丁XX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双方主张:辩护人提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丁XX自愿认罪和初犯这些情节属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中介公司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这一情节与丁XX无关,不能作为丁XX的从轻处罚情节。所以,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房产交易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购房能力和信用情况,避免像本案中的被害人一样遭受损失。同时,签订合同要明确各项条款,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发现对方有异常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比如咨询律师或者向相关部门反映。另外,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承诺,一切以书面合同和证据为准。
结尾
这个案子中,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丁XX的犯罪行为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既惩罚了犯罪,也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的施亚军律师。施亚军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办过众多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加上四川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让他在本案中能精准地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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