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问题常常引发纠纷。原告田X与被告陈X本是夫妻,婚前共同购买了位于襄阳樊城区的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陈X名下。田X在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后,又以陈X擅自卖房、换锁不让其居住为由,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房产,这让陈X陷入了法律困境。在这种情况下,陈X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代理此案。
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他始终坚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把每一起案件都当作精品打磨。
面对这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龚傲冬律师深知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原告是否有权请求分割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他紧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司法解释,提出了核心抗辩。
在房产归属问题上,龚傲冬律师分析虽然双方对首付款来源有争议,但婚后还款来源于夫妻工资收入,且房产购买于婚后,依法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是,他没有坚持房产完全归被告个人所有,而是将主要精力集中在是否符合法定分割情形上。这体现了他精准的专业研判能力,能够快速精准梳理案件焦点、预判案件走向。
对于不符合婚内分割法定条件这一点,龚傲冬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仅限两种情形。原告主张被告“挂网售卖房产”,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且房产并未实际变卖,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他擅长证据搜集、整理、质证,深挖案件细节与证据链条,在这个案件中,他指出原告提交的房产中介平台截图无法证实真实性,且已被删除、中介公司查不到记录,使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同时,龚傲冬律师考虑到原告已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先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严格限制规定。这展现了他全面的法律思维和风险防控能力,兼顾诉讼维权与风险规避,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建议,提前防范后续法律风险。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卖房的行为,更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龚傲冬律师通过专业代理,成功实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完全胜诉结果,防止了财产被提前分割,控制了诉讼成本,为被告节省了诉讼支出。他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逻辑和极致的负责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也在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领域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形象。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