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滕州,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身故,其家属(原告A、原告B、原告C、原告D)向被告A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A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赔。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提起上诉。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刘儒学。该律师对案件证据产生怀疑,他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可能存在问题。于是,他开始查证,首先逐页翻阅保险合同,仔细查看其中关于免责条款的部分,用红笔标记出关键内容;接着对比保险法相关规定,制作《保险条款合规对比表》;还致电保险行业专家,核实对于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行业标准。
最终,该律师发现被告A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对“机动车”“无证驾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解释,案涉车辆不属于通常意义上需持证驾驶的机动车;事故主要原因系第三方严重违法驾驶,被保险人行为非致死直接原因。
刘律师在保险纠纷领域积累了众多案件经验,他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证据审查是关键,要紧扣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他打算构建一套完整的保险纠纷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为类似案件提供更高效的解决方案。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