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以受被告A、被告B口头雇佣,从事外墙粉刷工作后被拖欠劳务报酬46415元为由,将二被告告上法庭,还要求支付诉讼服务费3000元。对于被告A和被告B来说,这无疑是一场可能面临经济损失的危机,他们急需专业律师为其辩护。
在这关键时刻,来自江西抚州的魏建明律师接受了二被告的委托。魏建明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在民商领域经验丰富。接手案件后,他迅速锁定案件争议核心——“二被告是否为劳务合同的相对方”,并制定了“否定个人雇佣关系+证明职务行为”的抗辩策略。
为了证明二被告系案涉项目承包公司的管理人员,与原告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魏建明律师进行了全面的证据收集工作。他收集了案涉项目承包公司的企业信息、工资发放记录、农民工工资核算表、二被告的工作证明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庭审中,魏建明律师援引劳务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原告应向实际用工主体(项目承包公司)主张权利,二被告并非适格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二被告存在劳务关系,而二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二被告系案涉项目承包公司的管理人员,其相关行为系履职行为,原告的劳务报酬实际由该公司发放。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7.69元由原告A负担。
魏建明律师凭借专业的证据收集与庭审辩论,成功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使二被告免于承担46415元劳务报酬及3000元诉讼服务费的支付责任,避免了委托人因职务行为被错误追责,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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