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临汾某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李XX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被告一因开发某幼儿园项目向其购买商品混凝土,供货总价684886.95元,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混凝土货款383578.95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等共计578512.66元。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王世奇。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原告提供的《预拌砼销售合同》和结算书上加盖的“被告一项目部”椭圆形章是否真实有效,被告一是否真的参与了项目施工及结算。
为了查证,王世奇律师逐页翻阅项目施工相关的文件资料,仔细比对合同上的印章与被告一备案的印章样式;致电被告一相关负责人,核实是否授权刻制该“项目部”椭圆形章;前往项目现场,向施工人员了解实际施工主体情况。
最终,律师发现案涉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系被告二和被告三,被告一并非该项目的承包人、施工人。《预拌砼销售合同》和结算书上加盖的“被告一项目部”椭圆形章与被告一无关,系被告三擅自加盖。被告二、被告三在对账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并手写“项目款由被告二支付”,应承担付款责任。
王世奇律师凭借执业以来承办200余件案件积累的经验,在建设工程及买卖合同纠纷领域沉淀出一套证据审查方法论。他认为,在这类案件中,准确厘清法律关系和核实印章真实性是关键。他完善相关知识工具,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