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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真假成关键,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一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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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26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世奇律师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120231069423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565905896
代表案例:19个
律师优势:;王世奇,毕业于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理念:用专业的知识,公允的态度、准确的措辞,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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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世奇律师逐份审查合同与结算书,发现“项目部”椭圆形章与被告一无关,最终使原告对被告一的诉求被驳回。
印章真假成关键,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一免责

山西省临汾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临汾某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李XX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被告一因开发某幼儿园项目向其购买商品混凝土,供货总价684886.95元,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混凝土货款383578.95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等共计578512.66元。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王世奇。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原告提供的《预拌砼销售合同》和结算书上加盖的“被告一项目部”椭圆形章是否真实有效,被告一是否真的参与了项目施工及结算。

为了查证,王世奇律师逐页翻阅项目施工相关的文件资料,仔细比对合同上的印章与被告一备案的印章样式;致电被告一相关负责人,核实是否授权刻制该“项目部”椭圆形章;前往项目现场,向施工人员了解实际施工主体情况。

最终,律师发现案涉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系被告二和被告三,被告一并非该项目的承包人、施工人。《预拌砼销售合同》和结算书上加盖的“被告一项目部”椭圆形章与被告一无关,系被告三擅自加盖。被告二、被告三在对账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并手写“项目款由被告二支付”,应承担付款责任。

王世奇律师凭借执业以来承办200余件案件积累的经验,在建设工程及买卖合同纠纷领域沉淀出一套证据审查方法论。他认为,在这类案件中,准确厘清法律关系和核实印章真实性是关键。他完善相关知识工具,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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