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告兰某和被告无锡某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5日签订了关于代理“熊”品牌的代理合同。兰某按约定支付了80000元代理费,后来又支付了货款和包材费。可被告却没按约定发货,也没履行其他义务。于是,双方在9月8日和9月16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但被告还是没按补充协议办事,既没发完货物,也没退还包材订货款、线上推广费,更没支付补偿款。兰某催讨无果,只能把管理公司告上了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审理情况
第一,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查明,原被告签订的《代理协议》《补充协议》及《合同补充协议》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而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兰某主张合同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管理公司未作答辩。法院最终认定,这些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因为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内容也不违法,所以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被告是否违约?
法院查明,原告兰某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了各项费用。但被告管理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在2021年9月18日前发出全部货物,还有2234元的货物未发;也没有在9月21日前退还原告包材订货款10000元、线上推广费20000元,支付补偿款20000元。原告兰某主张被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管理公司未作答辩。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没有做到,就是违约。
第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法院查明,根据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确实存在未发货和未退款、未支付补偿款的情况。原告兰某要求被告退还包材订货款1万元、线上推广费2万元,支付补偿款2万元,以及偿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管理公司未作答辩。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为原告是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的诉求,被告违约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无锡某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兰某包材订货款1万元、线上推广费2万元,并支付原告兰某补偿款2万元,以及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06元、保全费542元、公告费560元也由被告无锡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签合同前,一定要仔细看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付款时,要保留好转账记录、收据等凭证。如果对方违约,要及时沟通,保留好沟通记录。要是沟通无果,就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写在最后
这起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违约,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的钱飞律师。钱飞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成功办理合同等相关案件1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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