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在与XX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中遭遇困境。该公司从XX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脱硝设备,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远高于合同约定标准,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于是,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将XX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设备款及赔偿经济损失。
王艳翠,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执业8年的专职律师,在处理各类案件上经验丰富。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还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此次,王艳翠作为XX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这场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
一审中,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他们提交了《工业品买卖合同》《技术文件》和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县分局的检测数据等证据,证明设备未达合同标准。但一审法院认为排放物达标受多种因素制约,且设备无损检测报告显示质量合格,因此驳回了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王艳翠在代理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对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认知。她指出,案涉设备安装完毕后委托XXXXX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该检测报告体现设备质量合格。并且,脱硝剂的使用量、炉膛温度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排放物是否达标,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是被告违约造成其排放物不达标。同时,双方未约定合同解除条款,所以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货款、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无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
二审期间,虽然双方没有提交新证据,但王艳翠进一步强调,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所举示的证据未能证明排放物不达标的原因,不能证明案涉脱硝设施存在设计或质量问题,致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最终,法院认为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艳翠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XX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辩护,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她在合同纠纷领域的出色表现,也为她赢得了良好的声誉,成为河北省工会系统法律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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