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在浙江省慈溪市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宁波XX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某健身器材厂(普通合伙)及其普通合伙人田X、杨X、刘X对簿公堂。纠纷起因是2022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原告按要求交付,但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29494.4元货款及逾期违约金,认为被告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接手本案的,是2013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戴芬芳。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原告主张的货款中包含了指示案外人支付的部分,这部分货款的支付责任存在争议。为了查证,律师逐页翻看发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将原告与被告的交易记录和指示案外人支付的相关记录进行对比。同时,律师还仔细聆听通话录音,梳理其中关于货款支付的沟通内容。通过这些动作,律师发现虽然产品订购由被告发起,但部分货物履行中已变更为原告与案外人公司,且原告已自认该部分货款被告告知由案外人直接支付。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材厂支付91689.8元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田X、杨X、刘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了原告对剩余37804.6元货款的主张。
这起案件启示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处理涉及指示交付等复杂交易的案件时,要对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准确区分不同款项的支付责任,避免因证据审查不细致而导致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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