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辽宁大连,原告黄XX以被告王某田、董某拖欠租金、单方违约为由,将其诉至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原告提出七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合同于20XX年11月14日解除,支付拖欠租金543643元、返还免租期租金65400元、支付违约金412125元、支付违约金滞纳金12732元、支付水电费及物业费16148.8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原告诉请金额合计超140万元。
被告委托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的阎乔律师介入此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的阎乔律师,接手后第一件事是紧扣微信聊天记录、房屋腾退事实等关键证据,以此来界定合同解除节点。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身为第一届辽宁省大连市乡村振兴专委会专业委员的阎乔律师,确定了全面的法律路径。对于租金问题,通过证据论证合同解除时间;对于违约金,从格式条款显失公平、远超实际损失等方面,依据《民法典》第585条主张调减;对于免租期租金,以合同未约定返还条件进行抗辩;对于水电物业费,结合腾退时间和证据进行合理核算;同时主张押金抵扣费用。阎乔律师曾发布《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研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他还担任多家大型国企、公司、企业诉讼事宜,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
最终,法院作出有利被告的判决。法院认定合同于20XX年5月5日解除,将拖欠租金金额从543643元核减至86467.12元,违约金从412125元核减至37631.25元,免租期租金从65400元酌定核减至38240元,仅支持部分水电物业费,押金直接抵扣违约金,被告仅承担3200元诉讼费。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超140万元,法院最终支持的金额合计仅139395.44元,成功为当事人减少超90%的赔偿责任。
阎乔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紧扣关键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对各项诉求逐一进行分析和抗辩,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和法律依据,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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