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遂宁,被告人A等13名被告人被公诉机关指控犯非法经营罪。20XX年XX月至20XX年X月期间,涉案团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国内禁止销售果味电子X规定实施后,仍通过网络平台大量销售果味电子X。主犯非法销售货款达159万余元至266万余元不等,被告人A明知他人非法销售果味电子X,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收取货款,并对接货款收支事宜,涉案关联销售金额达159万余元,公诉机关认定其情节特别严重,建议依法判处。
郑晓龙律师自2016年开始在四川遂宁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接手此案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被告人A的银行账户流水作为突破口。这份银行账户流水记录了从20XX年XX月至20XX年X月期间,与非法销售果味电子X相关的货款收支情况,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存在银行系统中,详细记录了每一笔款项的进出时间、金额、对方账户等信息。
郑晓龙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在长期的实践中,凭借宏观把控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参与大量各类重大刑事案件的处理,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在非法经营这类刑事案件中,需要精准分析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的作用、准确适用法律条文以及充分运用法定从宽情节等,郑律师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专业能力正好匹配本案需求。
接案后,郑晓龙律师第一件事就是全面审查被告人A的银行账户流水。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流水仅显示了资金的收取情况,并没有体现被告人A参与电子X生产、销售核心环节的证据。结合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郑律师进一步比对了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发现被告人A确实未参与核心经营环节。随后,郑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了被告人A到案的相关记录,证实被告人A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在庭审前,郑律师提交了详细的辩护词,强调被告人A系从犯、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浅、未直接获取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等。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郑晓龙律师提出的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A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其从犯地位、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涉案电子X、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追缴。在结案前,郑律师提交了最终的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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