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入职芜湖某建设有限公司任电焊工,双方签合同约定月工资3832元,公司未缴纳社保。XXXX年X月XX日,陈XX工作时左手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陈XX起诉,请求按日薪350元标准计算赔偿,公司则主张按合同约定3832元计算。一审法院以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认定月工资6303.75元,双方均不服上诉。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陈步青。他深知要推翻一审工资标准认定,关键在于用证据证明日薪350元是真实工资水平。该律师首先系统梳理当事人一审提交的零散证据,逐份查看招聘广告、领款凭证照片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等。接着,他将这些证据串联成完整证据链,准备在二审打一场证据之战。
在二审庭审中,律师重点拿出当事人与公司财务人员的沟通录音。他当庭播放录音,指出财务人员明确核算出“75.5个工,350一天,一起是26,425元”,这是公司在正常业务沟通中的自认,直接证明日薪350元的标准。面对此铁证,公司“按合同约定3832元计薪”的主张被推翻。
律师还进一步论证,虽招聘广告、领款凭证是照片复印件,但劳动者无法获取原件,且这些证据与转款记录、沟通录音相互印证,应予以采信。
陈步青律师执业来办理大量工伤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他认为在工伤案件中,证据梳理和挖掘至关重要,接下来他将构建工伤案件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以便更好地服务当事人。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