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X月XX日,在河南省XX县,案外人驾驶原告李X实际所有的浙GSSXX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认定事故经过,因事故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后提起诉讼。被告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李伟玲律师于原告起诉时接受委托。她自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这类民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很好地应对本案涉及的保险理赔争议。
接案后,李伟玲律师考虑到被告对损失金额提出异议,凭借她丰富的办案经验,第一时间申请司法鉴定,因为只有通过鉴定才能固定车辆维修费用的客观依据。在鉴定过程中,体现出她作为郑州大学法律本科毕业生所具备的扎实专业知识。庭审中,她准确把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的规定,这源于她长期深耕民商事领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针对施救费600元,她及时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展现出她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最终,法院采信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0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99元。结案前,李伟玲律师提交了完整的代理词,明确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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