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B、C、D犯诈骗罪。四被告人受雇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引流工作,其中被告人D拨打引流电话约3600余次、获利约4700元,公诉机关认定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同时指出其系犯罪未遂、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此时,2016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的郑晓龙律师作为被告人D的辩护人介入案件。
郑晓龙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仔细审查了被告人D的通话记录,发现其拨打的引流电话虽有一定数量,但其中部分电话并未成功接通潜在被害人,这一异常情况通过与电信运营商的数据进行交叉验证,确认了部分电话未产生实际引流效果,这为后续辩护中强调被告人作用的次要性提供了依据。接着,郑律师逐页比对了被告人D的入职资料和工作记录,发现其入职时间较短,且工作内容多为听从上级指令,这表明其可能是因求职误入犯罪团伙,主观恶性小。比对过上千份类似工作记录的郑晓龙律师,凭借丰富经验确定了这一关键情节。最后,郑律师调取了被告人D与其他嫌疑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其在聊天中多次表达对工作合法性的质疑,进一步证明其主观上并非积极参与犯罪。
作为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郑晓龙律师,在查证过程中还格外谨慎。他申请调取了案发时间段的气象数据,发现部分时间恶劣天气影响了诈骗活动的开展,侧面说明被告人D并非一直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同时,他通过调查令调取了公司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公司的诈骗物资流转与被告人D的工作关联性不大。此外,他还调取了被告人D的考勤记录,发现其请假较多,工作不连续,这些都从不同角度印证了被告人D在犯罪中的次要作用。最后,郑律师申请对被告人D的笔迹进行鉴定,确认了其在一些关键文件上的签名并非主动参与诈骗决策的证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郑晓龙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被告人D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三名被告人亦均获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依法没收,部分退缴款项用于赔偿被害人或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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