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单某某从2015年开始,就在自己家里雇人加工炒面。为了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中禁止使用的硼砂。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每天能生产1500斤左右的炒面,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认定他从2019年底到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达到51万元,还建议对他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对指控的罪名表示认可,但对涉案金额有异议,于是委托刘刚律师为他辩护。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汇款用途是否全部为购买面粉
公诉机关认为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都用于购买面粉,以此来计算涉案金额。而刘刚律师提出,单某某向赵XX的汇款里,还包含购买食用油的款项以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这些金额应该扣除。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单某某与赵XX之间的资金往来确实存在多种用途,并非全部用于购买面粉,采纳了刘刚律师的意见。
争议点二:面粉产出炒面数量的证据是否充分
公诉机关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认定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刘刚律师指出,仅有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法院认为,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仅依靠单某某的供述来确定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对于公诉机关的这一指控不予支持。
争议点三:面粉生产中的损耗和退货情况
刘刚律师提出,购进的面粉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简单地进行推算来确定涉案金额。法院查明,面粉在生产过程中确实会有损耗和退货的情况,不能将购进的面粉全部算入涉案金额,采纳了律师的这一辩护意见。
整体判决结果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单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充分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对于被告人来说,如果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辩护,律师可以从证据、事实等方面寻找突破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了追求利益而触犯法律红线。
结尾
在这起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原本公诉机关指控涉案金额51万,单某某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刘刚律师的努力下,成功促使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降到五十万元以下,最终单某某只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大大降低了刑期。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自2012年开始执业,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他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业务能力。在本案中,他认真研究案卷材料,从多个角度为单某某进行辩护,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问题。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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