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吉林长春,原告张X与被告李X曾是同事。20XX年X月至X月,张X通过微信、银行转账陆续给李X出借资金,之后双方补签电子版《个人借条》,约定借款金额114500元,借款期内无利息,逾期年利率6%,李X需在20XX年X月XX日归还借款,还约定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借款到期后,李X仅偿还部分款项,剩余本金及逾期利息经张X多次催要仍未支付。张X遂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李X支付剩余本金84884.29元、逾期利息9308.98元,承担律师费3000元及本案诉讼费。
马云航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服务于吉林长春地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尤其擅长处理民商事争议案件,这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的类型相匹配,其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更好地应对此类案件中的各种问题。
律师接手后,将突破口锁定在转账记录、借条等证据上。转账记录有微信和银行转账形式,记录了借款交付的时间和金额;借条是电子版,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及违约费用承担等内容。接案后,马云航律师首先对案件相关的转账记录、借条、沟通记录等材料进行专业梳理和整合。在梳理过程中,发现李X还款情况与张X主张存在差异,于是仔细比对每一笔转账记录和还款时间。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他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还款顺序、逾期利息及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主张先息后本的还款核算方式及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合同约定。针对被告李X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马云航律师积极配合法院完成公告送达等诉讼程序。最后,向法院提交了转账记录、借条、律师费发票等关键证据,充分举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交付、李X逾期还款及张X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的事实。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结合举证证据及法律规定,法院认定案涉借款还款应按先息后本顺序计算,核算后李X尚欠张X本金84262.39元。法院依法判决:
李X向张X偿还欠款本金84262.39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84262.39元为基数,自20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李X向张X支付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李X负担。若李X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结案前,马云航律师提交了代理词,阐述了相关法律依据和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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