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胜公司)于2021年5月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一处不动产,成为所有权人。此前在2021年5月8日,胜公司与承租人陈X签订《租赁合同》,但陈X未向胜公司支付租金,而是向案外人王X支付。案外人王X主张与原所有权人有“以租抵债”的租赁合同。一审法院认定胜公司“无权处分”,王X享有租赁权,驳回胜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这使得胜公司面临租金无法收回的困境,严重损害了其经济利益。在此情况下,胜公司委托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自2014年开始执业的冯从福律师和陈XX律师提起上诉。
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案件处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二审中,针对一审“无权处分”的错误认定,他精准地援引合同效力补正规则,即根据《合同X》第51条(当时适用)及民法典精神,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胜公司在签约后5日内即取得所有权登记,所以合同效力应得到认可。凭借深厚的法学知识,冯从福律师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的错误认定。
冯从福律师深耕福建宁德多年,熟悉本地司法环境和裁判规则。他迅速在二审阶段调取了房产抵押登记、法院查封记录及在先判决书等关键证据,形成“抵押查封在前”的铁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租赁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或被法院依法查封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这些证据从根本上阻断了王X主张的“买卖不破租赁”抗辩。
同时,冯从福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以租抵债”的租赁合同进行了穿透式分析。他指出王X与灿公司约定的租赁期限长达25年、一次性支付30万元且无付款凭证,支付时灿公司尚未成立、款项未入公司账户,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揭示了该租赁合同的虚假性,使法院否定了其对后手权利人的约束力。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X向胜公司支付部分租金及违约金,驳回胜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冯从福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曾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其专业形象和能力得到了主流媒体和官方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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