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杨子圆律师常说:“要兼顾法律与社会效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村集体负责人李某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中,这一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李某某在任职期间涉嫌挪用集体资金用于个人使用及营利活动,还伙同他人侵占集体资金,面临数罪并罚的指控。杨子圆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详细查阅卷宗材料,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在庭审中,他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为李某某进行罪轻辩护。不仅指出李某某在挪用资金罪方面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在职务侵占罪方面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等表现,还考虑到李某某任职期间为社区作出的贡献以及家庭特殊情况,恳请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大部分辩护意见,李某某获轻刑并适用缓刑,职务侵占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涉案集体财产也全部追回,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兼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兼顾法律与社会效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结伙偷越国境案中,杨子圆律师再次以这一理念指导行动。被告人丙在未办理任何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结伙偷越国境,被执勤民警抓获。杨子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经过,确定针对性的辩护思路。在庭审中,他提出被告人丙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还考虑到丙身体状况不佳不适宜长期羁押,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过与公诉机关充分质证、辩论,相关意见得到法庭重视和审查。最终,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对丙从轻量刑。
杨子圆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都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兼顾法律与社会效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他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撑起了一片法律的晴空,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书写着公正与正义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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