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在青岛市XX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张XX、王XX、袁XX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起诉。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至7月期间,三人在无危化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并依据青岛XX审计确定了涉案金额。争议焦点在于经营物品是否为笑气以及非法经营涉案数额的认定。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朱建波。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认为公诉机关依据的审计报告和交易记录可能存在问题。于是,他开始逐页翻动审计报告,将报告中的交易数据与被告人的微信转账记录进行仔细对比,并制作了《交易数据对比表》。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发现部分交易记录并没有明确指向“笑气”销售,存在将其他款项误算进涉案金额的可能。同时,对于一些仅有转账记录但缺乏对应销售行为证据的情况,律师也进行了标记。
然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均证实了非法经营“笑气”的事实,关于非法经营涉案数额方面的证据也不存在不足,因此未采纳律师提出的证据存疑等辩护意见。最终,三名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相应刑罚,但因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获得从轻处罚。
虽然本案中律师对证据的质疑未得到法院支持,但这种对证据的严格审查态度,或许能在其他案件中发挥关键作用,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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