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与被告周某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为周某与案外人国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2024年1月,因周某违约,担保公司代其向国某公司偿还330680元。随后担保公司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2024年5月8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周某偿还代偿款33068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拖车费、保全保险费等。
判决生效后,周某未履行。担保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周某名下财产不足(仅执行到43765元),执行陷入僵局。担保公司查明,在追偿权诉讼期间(2024年4月15日),周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150号1单元的房屋以1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给其父周某某,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担保公司认为,周某与周某某恶意串通、低价转移财产,严重影响债权实现,遂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郭笑云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辩称房屋系周某某出资购买、登记在周某名下仅为借名贷款;二是认为担保公司无权撤销该房屋转让行为。
郭笑云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转让行为,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含律师费)。
2.分点论证:
转让价格不合理:周某将价值数十万元的房屋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属于不合理低价转让。
恶意串通:转让行为发生在追偿权诉讼期间,周某某作为周某的父亲,知晓周某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仍以低价受让房屋,不符合善意受让人条件,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影响债权实现:该转让行为导致周某责任财产减少,使得担保公司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执行,严重影响了债权的实现。
3.最终法律结论:周某的低价转让行为构成不当转让,担保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周某应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全面支持了担保公司的诉请。判决撤销被告周某与被告周某某之间关于案涉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返还房屋并将产权恢复至周某名下;周某向担保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在企业经营和债权债务关系中,部分债务人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可以通过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明确,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对用人单位和债务人敲响了警钟,任何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劳动者和债权人来说,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郭笑云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通过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买卖合同等,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低价转让+恶意串通”的事实;在法律定性上,精准识别撤销权行使条件,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庭审策略上,有效反驳了被告的“借名买房”抗辩,成功使律师费获得全额支持,恢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破解了执行僵局。
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在面对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时,债权人应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郭笑云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债权人挽回了损失,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正义。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