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合伙经营反牛绒生意的委托人,与其另外两名合伙人长期向买受人供应货物,结算后买受人确认欠款。后委托人与其合伙人终止合伙,约定案涉买受人的应收债权归委托人单独收取,并通知了买受人。然而,买受人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货款经多次催讨仍拒不支付,委托人委托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翁鹏威律师提起诉讼。诉讼中买受人又偿还部分款项,委托人当庭变更诉求,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买受人则辩称欠款系欠三人,还提出货物质量问题、介绍费抵扣及多笔还款主张以减少付款金额。
翁鹏威律师2014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接手案件后,他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整理欠款凭证、合伙终止协议、债权转让通知相关证据、买受人还款记录等核心材料,明确案件争议焦点。
庭审中,翁鹏威律师有着丰富的经验,他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他对买受人的还款记录进行逐项核对,发现部分还款无证据证明且委托人不予认可,经向银行调取转账记录验证,确定这些还款主张不成立,这使得后续在辩论中能有力反驳买受人减少付款金额的企图。
翁鹏威律师担任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有着独特的审查逻辑。他指出买受人主张的货物质量问题无任何证据佐证,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通过查阅行业规定和过往案例验证,确定其主张不能成立,为委托人争取权益。对于买受人所述的介绍费,他说明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无证据证明,不应在本案中抵扣。
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认定案涉合伙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委托人系案涉债权的合法权利人。最终判决买受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委托人剩余货款15439元及利息(以1543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买受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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