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原告XX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伤残评定标准不符、格式条款已公示、应按保险比例赔付为由拒赔残疾赔偿金。原告委托尹杰律师提起诉讼,一审胜诉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主张一审适用伤残标准错误、赔偿计算方式不当。
尹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在处理复杂民商事纠纷方面经验丰富。接手案件后,他首先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逐页审查,发现保险公司虽称已公示格式条款,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这一异常情况为后续抗辩提供了关键切入点。
在伤残认定方面,尹杰律师仔细比对了两种评残标准的适用范围,发现司法鉴定采用的标准更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且该鉴定程序合法。他还调取了原告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资料进行交叉验证,进一步证实了伤残评定的准确性,为赔偿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审中,面对保险公司的专业上诉,尹杰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围绕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伤残认定依据、保险赔付责任展开严谨抗辩。作为2024年度人民法院仲裁调解先进工作者,他的代理意见被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须向原告支付意外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住院津贴等共计二十余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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