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在被告XXXX集团承建的工程项目工地,木工XX劳动者作业时从架子摔落致左跟骨骨折,被认定为工伤(拾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23年9月18日至2024年1月23日。此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全部请求。劳动者遂委托2022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的黄宇杰律师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黄宇杰律师接手案件后,在一审阶段,首先精准定位争议焦点,重点论证违法分包情形下用工主体责任的法律适用,指出被告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其次,因双方均未举证劳动者工资水平,结合行业工资水平及司法实践,主张按2023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获一审法院采纳。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无劳动关系,但支持被告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47078.9元,驳回其他部分请求。
在二审阶段,黄宇杰律师有着执业以来比对过上千份证据材料的经验,针对一审未支持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裁判,重点援引法规强调该补助金是法定组成部分,被告违法分包不能免除责任。同时,针对一审法院“劳动者申请追加第三人”的事实认定错误,黄宇杰律师,身为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通过庭审举证被告一审追加第三人申请予以纠正,强化被告对违法分包行为的自认。最终,坚持按2023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获二审法院支持。
最终,二审改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484元,加上一审支持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最终获赔总额达91562.9元(不含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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