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受雇担任工地监工,因家庭经济困难,利用工作之便多次秘密窃取工地电缆线变卖获利。部分盗窃行为既遂,涉案金额近万元,最后一次盗窃被当场发现,属于犯罪未遂。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且无前科劣迹。
此时,2002年开始执业、累计主办或协办案件逾千件的李晖律师接手此案。他首先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结论、盗窃次数、变卖记录、微信流水、现场监控等证据进行细致审查。他逐页比对微信流水记录,发现其中有几笔转账与盗窃电缆变卖的关联性存疑,通过向银行调取交易明细进行验证,确定这几笔转账并非涉案款项,这一发现让他在后续辩护中对涉案价值的认定有了更准确的依据。
接着,李晖律师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笔录进行纵向比对,同时横向比对同案犯的供述。他发现被告人在不同笔录中对盗窃时间的描述存在细微差异,为了锁定准确日期,他调取了工地的出入考勤记录,发现记录中的时间与被告人某次笔录中的时间相符,从而确定了盗窃时间,这对犯罪形态的认定至关重要。李晖凭借执业多年比对过上千份笔录的经验,准确找到了证据中的矛盾点。
在审查过程中,李晖律师还申请调取气象数据,发现盗窃当天恶劣的天气状况可能影响盗窃行为的完成度,进一步佐证了部分犯罪未遂的观点。他还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地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电缆的实际数量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有出入,为降低涉案金额提供了有力证据。
作为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李晖律师,深知证据的严谨性。他对各项证据逐项质证,排除不合理数额与瑕疵证据。同时,他第一时间协助被告人与被害人沟通赔偿方案,促成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在庭审中,他通过封闭式提问,让被告人说出符合辩解逻辑的话,为辩护定调。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李晖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确认多项从轻处罚情节,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数千元,完全采纳公诉机关调整后量刑建议,实现轻刑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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