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的舞台上,风险与机遇并存。一位从事小麦买卖的原告,与被告A公司达成了口头小麦买卖合同。原告依约供应小麦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经对账确认,尚欠小麦款199756元,并出具了欠条。被告A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甲某,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情况。原告多次催款无果,陷入了收款无门的困境,商业信任的崩塌让原告的资金周转面临巨大压力,正常的经营活动也受到了严重影响。
在原告一筹莫展之际,宋代军律师接手了此案。她首先全面梳理双方口头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明确供货、付款、对账等关键事实,迅速锁定案件核心争议为拖欠货款的支付及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认定问题。随后,她指导原告收集微信聊天记录、供货凭证、欠条、企业信息查询表、个人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地佐证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拖欠货款金额,以及股东甲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事实。
经过充分的准备,案件迎来了开庭审理。二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了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宋代军律师当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全面提交核心证据,详细论证被告A公司的违约行为及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同时,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充分举证证明甲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其个人账户用于公司货款支付,财产与公司混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明确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依据。
最终,在宋代军律师的专业代理与充分举证下,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A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A公司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小麦款199756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5.475%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认定甲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判决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7.56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若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一结果让原告成功追回了近20万的货款及违约金,有效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其后续的经营活动注入了资金活力。
在日常工作中,宋代军律师就像这样,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各类法律难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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